他说:国民苟欲享有完全之自由,不可不先组织巩固之自治制。
2010年的该项开支增幅再度超过国防开支。[32]提起侵权诉讼的通常是不动产开发商。

[38]格鲁吉亚州甚至规定,如果针对公民的请愿权行为提起侵权之诉,当事人和代理人都必须提交书面的宣誓,表示自己的起诉没有反对公民政治参与的不良动机。[14]请愿与其说是臣民的一种权利,不如说是英王的一种治理技术,一种衡平的机制。当然,法院有特定的职权范围,如果公民的请愿超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也要答复请愿的公民,法院不予立案这一结果。[2] 参见叶永光:《花钱买平安 谁来埋单》,《人民公安报》2003年12月11日第3版。但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忽略了权利作为关系概念的特质,且几乎都没有提及请愿可能遭受惩罚这一背景。
[20] 每个议院,不经他院同意,不得延会3日以上,亦不得将两议院开会地点移于其它场所。法院有考量和答复的义务——这是由司法权本身的特点决定的。当公众参与成为一项法律制度以后,规划行政机关为了确保城市规划的合法律性,必须按照法规范的要求展开参与活动。
其中关于非洲、拉丁美洲、特别是南亚国家的个案研究非常详细,资料丰富,其中很多内容是国内研究者尚未涉猎过的。三、参与式行政及法律问题研究成果的代表性观点述评公众参与作为一种新的民主形式在西方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9]有的学者认为,参与式行政是现代国家行政程序理念和制度深入发展和完善的重要标志之一,是现代国家具体实现民主主义的重要途径。3.有助于形成新行政法制和新行政法学。
对参与行政权利的侵害至少构成程序违法,此时就需要司法作为公众参与的最后保障。已有一些机构和学者对此做过研究,公开出版和发表了一些著作和论文,这有助于丰富人们的认识。

以上述参与式行政法制模式的背景、理念、理论、制度、比较、创新、趋势、问题、对策等基本研究内容为脉络和基准,形成一系列研究成果,能够为行政领域公众参与的法治化和最终实现参与式行政法制模式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使其尽快转化为高效的行政实践和重大的社会效益,有效推动我国的行政民主和行政法治进程。然而,作为权力行使主体和管理者,行政机关极易主观行事,逐渐形成并固化行政偏执顽疾,而长期以来很难形成对其各种行为的有效制度约束。公众参与的方式所提供的程序,促进了公共政策的协商性和接受性,开启了辩论和对话的窗口,促进了对价值和选择的认同,强化了政策制定者与公众之间的共识。关键词:行政参与 行政民主 法治政府 服务型政府 参与式行政法制模式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政治报告明确提出,应当扩大人民民主,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3)统一审议机关应当就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听取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意见(《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20条的规定)。通过长期、艰巨的努力,确立一系列规范和机制来激发、引导和推动公众参与行政的观念形成。同样,这种走过场的现象可能出现在参与式行政的其他环节中。如在城市规划领域,有学者将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程序界定为城市规划过程中那些具有开放性的、公众可以介入其中,并能对规划决策有所影响的程序。
无论国内外哪一种公共管理和公法理论,都没有将公民参与排除于广义的政府管理行为制度之外。另一方面,公众参与可以化解城市规划所面临的合法性危机,能够为城市规划提供合法性、正当性的基础。

四、参与式行政法制模式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和研究重点(一)参与式行政法制模式的研究目标价值多元是当前正处于转型发展时期的中国社会的显著特征。例如,该地方政府规章的第29-44条规定了:重要紧急情况临机决策制度,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原则,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公开制度,政府行政首长行使决策权制度,协助决策制度,提出决策建议制度,行政决策咨询机制,行政决策智力和信息支持系统制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交办制度,调查研究和协商协调制度,合法性论证制度,委托专业性工作制度,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制度,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制度,草案通过座谈会、协商会、开放式听取意见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布制度,听证会制度,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审议制度,行政首长决定制度,报批和提请决定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向社会公布制度,决策执行情况督促检查制度,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等等。
(4)统一审议机关可就涉及公民和社会组织切身利益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召开听证会听取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意见(《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22条的规定)。所谓利益代表层,是指与某些常见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个体代表自发形成的松散组织,它负责向踏入特定行政程序的相对人提供帮助,并在行政机关制定一般规则时参与其中,以一种集结力量抒发民意,把利益表达渠道真正利用起来。在行政活动中,行政主体通过允许、鼓励行政相对人、利害相关人和一般社会公众的参与行政活动过程,提升行政活动的公开性、公正性、正当性与合理性,达成政府与社会公众关系的良性、有效互动,有助于克服行政公务人员由于路径依赖形成的经验主义和专业偏执主义,已成为现代行政的一种发展趋势和正当性标准。在此,利益代表层的培植可以成为突破的重点。在有的阶段,可能是合作型的参与,在另外一些阶段可能是监督型的参与,还有的阶段可能是请求型的、提意见型的参与。5.有助于建设法治政府。
在许多行政领域,随着客观情势的演进,从前那种完全由行政机关单方实施的政策制定和执法方式,已越来越无法满足不断增长的对于行政管理和服务的社会需求。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现代国家采用间接民主的方式实现人民对国家权力的行使,即由人民选出民意代表制定法律,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活动实施法律。
在近代自由主义法治国家,依据法律行政、法的支配等学说成为支配性行政原理。由于公众参与是行政程序的一个内核,因此,许多有关公众参与的论述都内含于行政程序制度研究成果,这一现状不仅体现在中国,也反映在国外的研究成果中。
[1] 行政机关推进行政管理改革创新的时候,应否有一些原则来约束它的行为?或者说有没有一定的界限?我认为是有的。2.有助于促进依法行政理论的发展完善。
也即只要有非政府的公众介入的规划过程,都是其研究对象。在行政参与机制建设方面,不仅各个国家不同,而且同一个国家不同领域、同一领域的不同阶段也都有所不同。(二)研究参与式行政法制模式的学术价值1.有助于开阔行政法学研究的学术视野。行政参与是公众参与在行政领域的体现。
而行政法原是作为他治的典型,随着公民社会的成熟,参与行政有可能成为公民自治的突破口。另一方面,社会公众也须要摒弃那种认为行政运营与己无关的观念,作为行政运营的主体积极参加各级各类行政过程。
(三)构建参与式行政法制模式的实践意义1.有助于推动我国行政民主的发展。参与式行政法制模式研究,旨在通过对国内外行政参与的理论、实践和制度的对比研究,根据中国国情建立一系列参与式行政的基本路向和具体制度,从而广泛地吸收各方面意见,对多样化的法治价值进行选择和调整,真切地回应当下的行政管理需求,实现各方互利共赢局面,最终形成新的行政管理和社会管理共同体,形成适应公众参与行政的相关法律体系和运行机制。
另一方面,公众行政参与的深度和广度须根据行政过程中阶段和事项的不同作出不同的制度安排。4.克服参与式行政可能产生的负面效果。
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年第4期,本文曾在2011年6月25日于北京召开的公众参与司法与人民监督员制度研讨会进行交流。因此,行政参与应当是同时包括知情权、管理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复合权利。在这种形势下,确立公众和行政机关共同的目标,在公众和行政机关的合作关系下,通过公众参与行政的途径来实践并推进行政民主和行政法治,形成参与式行政法制模式,成为一个重大的现实课题。显然,这些分歧不仅仅是理论上的认识问题,更是对实践问题的一种反映。
完善行政的程序规定,增强行政的程序规范的科学化,充分保障公众有机会参与行政,才能使公众对行政产生信服,增大行政的效能。[11] 参见方洁:《参与行政的意义——对行政程序内核的法理解析》,载《行政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
如果没有外力的强有力推动,仅靠公民社会的自发成熟,参与式行政法制模式的形成就会延迟。参与式行政在中国不仅是一种理念和期盼,更是一项逐渐发展中的制度创新和系统工程。
其核心就是通过将公众和各类社会成员纳入行政过程形成PPP机制,促进行政的民主化、理性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提升行政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率。其次,确定参与行政的内容受到两方面因素的影响:公民参与的现实能力与国家权力的容忍程度,其中后者的影响最为直接。 |